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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低风险地区零售药店销售治疗发烧、
咳嗽、腹泻类药械产品的通知
县(区)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各有关单位:
一、自2月23日起,我市低风险地区铜官区、郊区江南区域的零售药店恢复向市民销售治疗发热、咳嗽、腹泻类药械产品。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购买上述产品的顾客,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进行实名信息登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手机号码等),处方药必须凭处方销售,并向顾客开具销售凭证。对拒绝提供真实信息的顾客,应予暂停销售。登记的信息报所在社区或乡镇。各零售药店要引导有发热等症状的人员,就近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二、我市中风险地区(枞阳县、义安区)及郊区江北区域的零售药店仍然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腹泻类药械产品,我市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及时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
三、全市需要恢复营业的零售(连锁)药店,必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此前连锁门店限制新增营业数量及新增营业药店报备的相关通知停止执行。
四、药械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供货渠道、购销记录、储存条件从严把控,确保质量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
铜陵市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市场监管组
年2月23日
编辑/肥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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